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创建于1970年,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公布,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当中有接近1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斯坦福大学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10.3亿美元的累积总转让收入,其中有超过8.94亿美元留在了斯坦福/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3700万美元。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一共大约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律师,8名价值评估人员,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移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体转让收入的15%作为技术转移中心成本,归为转移中心的管理费用,减去这些开支是该项技术成果转移的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3给技术的直接发明者,1/3作为继续研究的科研经费,由技术成果发明者掌管使用,1/3作为收入。1/3的收入再分成三份,一份分给学校,一份分给发明者所在院系,一份分给该技术发明的团队。由于斯坦福大学学校经费充足,学校将其收入奖励给该技术发明的团队。
但在斯坦福大学6000项的发明中,只有3项发明是大赢家,14项发明产生了超过500万美元的累计转让收入,53项发明产生了超过100万美元的累计转让收入。所以斯坦福大学的经验证明,大学不能指望用转让收入来作为大学运营的开支来源,但是转化出去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新兴产业,创业成功者们纷纷为大学捐赠,从而为大学提供了更高的经济回报,帮助大学办学解决了很大经费来源问题。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虽然当时没有为学校带来很高回报,但这些成果一旦创造了很好的收益时,又有利于各方对大学进行捐助。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期权回报循环机制。
哈佛大学则是在技术转化中心的基础上,创办大学的校办风险投资基金,来结合市场的需要,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断裂带”阶段进行引导性投资,即就市场需要的科技成果,与外部资金进行组合型投资,而大学的风险投资基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水平,往往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哈佛大学Lerner教授的研究,在美国3000多只基金中,哈佛大学校办风险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最高的,其原因有三:其一是由于大学有着最为领先的科技成果;其二是由于大学的品牌价值,最优秀的人才愿意来大学的风险投资基金工作;其三是大学风险投资基金愿意投资项目的引导效应,社会上的各种基金纷纷愿意介入投资。
有研究显示,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MIT的科技成果转移和学生们的创新创业,其社会经济的溢出效应是,创造出的GDP总量大约占2010年世界GDP排名的第11-15位的水平,带动了大约600万人的就业。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得知,尽管全美国3000所大学中,大约有1200所大学有技术转移中心或产学研一体化机构,但真正对于国家经济起到引领作用的,主要是前十所大学,充其量也就是前二十所大学。
比较国内情况,大学校办科技企业和大学科技园的模式需要创新的方向是什么?
我国各个大学纷纷创办自己的科技型企业,一个大学办30-100个企业是平常事。如果创办的企业效益很好,当然会给学校带来回报,那么这样的回报能够弥补多少学校的开支来源?如果创办的企业亏损,则学校就必须要承担亏损的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势必影响原有教学经费的使用。
当然,大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好处就是加速了科技成果的早期转化,即在财富效应的促进下,大学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们纷纷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但是企业继续向前发展时,往往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创办该企业的具体人员“脚踩两只船”,不愿意放弃学校教师的职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需要创业者能够全身心投入,而此时具体创业者在教师和企业经营者两条战线上作战,不能够也不可能做到全身心投入精力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势必影响教学质量和科研质量。
根据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实证研究,我们不禁要问,我国大学现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大学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否是最优模式,是否是最有效的模式,是否是最有社会效应的模式?我们应该始终自问,大学在创造知识和满足社会人才培养和教育、现代科学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是否要进一步创新,又该如何创新。(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