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01

2023101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上海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力量。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共上海市委的领导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以下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区域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据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第七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协同组织推进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助力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加强基础研究,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地方性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上海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三条 组织所属市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积极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支持所属市级学会开展科技人才举荐选树工作。

注重激发青少年崇尚科学、探索未知的兴趣,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加强对国际科技组织的培育、服务与支撑,支持上海科技工作者在全球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平台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每年530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营造科技工作者之家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八条 对授权管理的科技类市级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履行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  

第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或承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咨询、调研等事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热心科学技术协会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士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上海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要有相当数量的个人会员;

四、学会理事会应设立党的工作小组,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学会办事机构党员人数符合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鼓励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设置科学技术奖项;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不得再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聘任高级(资深)会员。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给予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将提请有关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注销登记。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区科学技术协会应结合本区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所在区党委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报所在区党委批准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决定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经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村(社区)经所在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上海高水平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