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1-09

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二条 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电机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面向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技群众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电机科协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协同创新,服务科研和文化传承,把上海电机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四条 电机科协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

第六条 支持我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技社团,做好挂靠学校学术团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提升学生科技素质。

第八条 推进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教育,增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九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服务师生组织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科技创新服务社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电机科协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第十二条 会员条件:

团体会员:校内各类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均为科协会员。与科协工作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成员均为科协会员。少量品学兼优且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电机科协批准后可以成为科协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电机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选代表参加电机科协代表大会;参加电机科协活动;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要求协会维护其权益,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电机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完成电机科协委派的各项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电机科协活动;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要求协会维护其权益,自由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退会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即可退会。如遇退休、离职、学生毕业等情况则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机科协委员会)由科协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科协委员组成,是电机科协的领导机构。科协内部的党组织生活挂靠上海电机学院机关党总支第九党支部。

第十八条 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经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 电机科协代表大会职权:

一、确定电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电机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电机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电机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电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电机科协委员会指导电机科协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机科协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电机科协代表大会决议,指导电机科协工作;

二、选举电机科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电机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批准电机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负责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机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科协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电机科协经费来源

学校资助;

个人或团体捐款或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电机科协。英文全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DIANJI UNIVERSITY,缩写为STA-SDJU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海电机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